CE承壓設備指令

進入歐洲壓力設備市場
PED即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壓力設備指令,是歐盟成員國就承壓設備安全問題取得一致而頒布的強制性法規,目的是為了消除貿易壁壘,確保產品的自由流通,出于安全﹑健康或環境保護等原因而制訂的強制性的技術法規,而CE標志是一種PED歐盟認證典型的象征,表明其符合有關指令的要求,可以自由地進入歐洲市場并投入使用。
歐盟承壓設備指令由97/23/EC 更新為 2014/68/EU,于2016年七月強制實施。
ANEOR是國家認可機構(ENAC)授權的PED認證公告機構。
按照CE承壓設備指令進行的認證, 亦稱為CE PED認證。
對于II、III、IV類承壓設備,其主要承壓部件材質需滿足EN 10204的要求。材質制造商必須向壓力設備制造商提供可追溯性的證明文件:EN 10204-3.1材質證書或者EN 10204-3.2檢驗證書。
涵蓋產品
展開本指令適用用于最大工作壓力PS大于0.5bar的承壓設備及部件的設計、制造和合格評定。
“承壓設備”是指容器,管子,安全附件,壓力附件以及多個壓力裝置的組裝,以構成功能性裝置(例如滅火器,制冷系統等)。在適用情況下壓力裝置還包含連接承壓部件的零件,如法蘭、管接頭、連接件、支撐件、連接片等。
優點
展開對于制造商:
CE標志提供不受限制的進入歐洲市場的途徑,消除貿易壁壘并允許產品的自由流動。
CE 標識也在其他全球市場中得到認可。
對于消費者:
CE標志是消費者保護的保證。
認證過程
展開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。產品可歸類成四類:PED條款3.3(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),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四類。危險性越高,則分類等級越高,規定也就越嚴格。
符合性評定(conformity assessment)程序適用于第I~IV類的設備,廠商的選擇組合如下:
對于只須適用較低要求模式的產品,廠商也可以選擇應用較高要求的模式。各模式的說明如下:
| 第I類 | 第II類 | 第III類 | 第IV類 |
| A | A1 | B1+D | B+D |
| D1 | B1+F | B+F | |
| E1 | B+E | G | |
| B+C1 | H1 | ||
| H | |||
| 各模式說明: | |||
| 模式 | |||
| A | 內部生產管制 | ||
| A1 | 內部制造檢查加上最終評審監督 | ||
| B | EC型式檢查 | ||
| B1 | EC設計檢查 | ||
| C1 | 符合型式 | ||
| D | 生產品質保證(ISO 9002) | ||
| D1 | 生產品質保證(ISO 9002)( 模式單獨應用) | ||
| E | 產品品質保證(ISO 9003)最終檢驗與測試 | ||
| E1 | 產品品質保證(ISO 9003)( 模式單獨應用) | ||
| F | 產品檢查 | ||
| G | EC個別檢查 | ||
| H | 全面品質保證(ISO 9001) | ||
| H1 | 全面品質保證(ISO 9001)加上設計檢查及最終評定的特別監查 | ||
| 其中,模式A不必經由驗證機構驗證,其余各模式則都要經歐盟會員國認可指定的驗證機構(notified body)驗證。 | |||